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泰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三 )


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道路交通状况,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 。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 公共厕所附近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便于管理的条件下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单独划定 。
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居住小区利用合理空间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
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市场化投资运营模式,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 自行确定经营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后二十日内 , 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报送下列信息:
(一)经营管理者信息、停车设施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和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设施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营性停车设施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 , 应当在变更、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变更、停业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非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设置后二十日内将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大数据等部门,采取市场化等方式建设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提高停车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并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无偿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泊位数量、车牌识别信息、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内容 。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 。
智慧停车平台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通过平台收集的各类信息 。
第二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牌 , 标明停车设施位置、名称、停车类型、车(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优惠及免费政策等;
(二)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车辆停放、设施养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整齐全、正常使用;
(四)维护停车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加强停车设施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发现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可疑车辆进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八)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九)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 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 ,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车辆;
(四)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六)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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