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泰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泰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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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7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引导文明规范停车,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停车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 统筹制定政策措施 , 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以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立项、许可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能源部门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 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
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体育、人防、税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养等工作 。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 应当遵循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规划和配置,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挖掘空间潜力,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并组织实施 。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设施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发展策略、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 ,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等紧密衔接 。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 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 , 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增建停车设施 。支持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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