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 二 )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国家标准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到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 严格控制禁止区域以外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 , 全市禁止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
第十五条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以及与办公楼、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 。春节期间零售店实行专人看护、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 , 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每个零售店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千克 , 并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六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从外埠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
按照就近的原则 ,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批发企业运输(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相关手续 。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
经由道路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往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 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零售台帐,如实记录烟花爆竹流向 。
除依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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