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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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姜有为
2019年11月7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 ,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第六条 本市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除外: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
(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 , 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
第九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 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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