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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
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 , 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
【扬州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顺序 个人账户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主账户人为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费用以及购买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等费用,由家庭成员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划扣 。涉及跨统筹地区发生的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对账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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