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大疾病患者优惠政策 武汉重特大疾病医保政策文件( 二 )


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类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 。其中,对一般疾病患者救助 ,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 , 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 , 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
对重特大疾病救助 ,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 , 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 , 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
托底保障措施安排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
实行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 。加强医疗保障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动态监测 , 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无法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的,可通过依申请方式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 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照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依申请救助资金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当年年度救助限额 。加强与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衔接 , 有关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罕见病救助项目,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的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困难人员三重制度以外的保障需求 。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
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加强数据归口管理 , 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异地就医备案、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工作;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支持购买社会力量参与一体化经办服务 。优化申请审核程序,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做好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全面对接,简化优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格申请、待遇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提高综合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就医 , 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严厉打击侵害救助对象权益和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件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按照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我市救助标准,未按照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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