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确保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
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按以下程序直接到区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
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等资料办理入户手续;
2、在职流动人才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3、根据《佛山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技能型人才持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
六、建立政策监督落实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落户工作,将其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为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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