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 。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 , 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
(二)其他说明: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 , 不予立户 。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 , 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
4、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 。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 , 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 , 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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