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 二 )


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是否包括倒卖飞机票?
受限于词义,飞机票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船票或船票 。通过自然解释是不可能突破词义边界的 。
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 。是否包括抢夺国有档案?
一种思路是,抢劫包括规范意义上的盗窃,抢劫国有档案者直接评价为盗窃国有档案;另一种思路是,国有档案也是一种财产,抢劫国有档案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
文章地位的变化对口译有什么影响?例如:遗弃罪
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犯罪所处的章节,通过章节明确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比如遗弃罪 , 刑法修改后,从婚姻家庭罪变成了侵犯人身权利罪 。
制度解释与刑法概念的相关性?比如:暴力,枪支
该制度不要求刑法概念在所有条款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暴力在不同的文章里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强奸中的暴力,抢劫中的暴力 。抢劫的暴力要求是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强奸的暴力要求相对较低 。同样,制度解释也不要求一个词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
3.历史解释
在解释条文时 , 需要询问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从而理解条文的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也叫主观解释理论,与客观解释理论相对 。根据客观解释理论,我们不寻求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而是通过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客观地位来解释条款的含义 。
4.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和内涵 。在个案适用法律时力求达到法律目的 , 避免不符合法律目的的结果 。这里的法律目的不是指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是通过文字表达的法律的客观目的 。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 。
立法者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规定?
法益保护在刑法解释中起着导向作用 。只有知道了法律要保护的法益 , 才能更准确地解读刑法 。
在这里谁的利益将得到保护?(以保护法益为导向!)
这里的规则不是体现了具体的法律原则吗?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我们在解释目的时,可以根据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解释范围 。有学者称此为“以刑制罪” , 抛开这个概念本身的争议,但在解释法律时结合法定刑理解犯罪范围是没有问题的 。
解释的目的往往体现为为了特定的目的而限制或扩大刑法意义的范围,即有目的的狭义解释(狭义解释)或有目的的扩张解释(扩张解释) 。
如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者本人 。这时候我们就要考虑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目的是什么了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为了保证每个人自由支配自己言论的权利 。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故意杀人的规范目的,自杀不能解释为故意杀人,这是目的限制 。
有目的的扩张是指有时出于打击犯罪或实质公平正义的需要,将词语的意义扩张到词语可能意义的边界 。这个时候就是有目的的扩展,也叫扩展解释 。当然,扩张是有边界的 , 对扩张的解释不能超出词语可能含义的范围 。
总结:
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和边界 。任何解释都是从词的核心意义出发,但不能超出词的可能意义 。在词的可能意义范围内,系统解释和目的论解释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 。在我们国家,对历史的解释是有限的 。
3.刑法解释中的特殊问题
1.扩展解释和类比
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不应该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 。有时候 , 解释虽然脱离了文本的核心含义,但仍可能被文本的边缘含义所掩盖,属于引申解释 。但如果法律解释超出了文字的可能含义 , 就不再属于法律解释,只能类推 。
“类推解释”和引申解释的区别在于词语可能意义的边界 。在词的可能意义范围内,属于引申解释,超出词的可能意义,属于类推解释 。但是单词的可能含义通常没有明确的定义 。
类比解释这个词属于约定俗成的说法 , 但严格来说并不准确 。类比是创造一个规律,而不是解释它 。只要解释是为了理解刑法的规定,就不能超越文字可能含义的界限 。
2.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
刑法解释应优先采取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是近年来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前者强调文中词语的(核心)意义 , 后者更注重目的解释 。
故意“破坏”财物:藏匿他人财物,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根据解释,该行为未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 。实质上,认为规定毁坏财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物的正常使用 。藏匿他人财物 , 影响了他人对财物的自由支配,构成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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