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阳江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政策解读( 二 )


4.按月缴费待遇标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 , 在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
5.一次性缴费标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明确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 , 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费率,即按照5%的比例缴费 。
6.市外参保记录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役期限视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
7.实施缴费年限政策后,取消原一次性趸缴的有关政策,对于原已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继续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不予退还;缴费年限政策实施前按月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的,缴费年限政策实施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
(三)规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名称
将我市职工高额补充险名称规范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明确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置缴费年限,按照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按月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费标准为24元/月 。
由于《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须为符合规定待遇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允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由个人自行缴费 。
(四)新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后,《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阳社保〔2008〕16号)及《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阳社保〔2009〕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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