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农村专业合作社( 二 )


(三)正确处理效率优先与合作性质的关系 。
与个体农民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投入更多,运作更市场化,管理更有效率 。据调查,许多工会注册了下属企业或采取公司化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 其中一些工会仍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从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社和合作社的发展规律来看,公司化是发展趋势,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效率更高 。但从本质属性上看,联社仍然属于农民合作社 , 必须遵循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农民所有制 。无论联合社以何种方式运作,都必须把握好“农姓归农”的属性,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资本谋利的工具 。二是坚持农民用什么 。据调查,有些合作社是由企业设立的,企业在合作社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企业的带动下,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 。但同时,把握合作社为农民所用的原则也很重要 。比如合作社中的一些合作社,只是作为企业来流转农村土地 。农民与土地完全分离,他们只收取固定的地租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形式的回扣或分红 。这种联合违反了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相关法律的精神 。三是坚持农民受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工会也应遵守其规定 。但有些工会不向会员分配盈余,二次返利也是按所有制结构分配 。会员的股份很少 , 得到的收入很少,导致会员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其发展自然难以为继 。
(4)正确处理政府支持和市场发展的关系 。
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但政府的引导和支持要尊重市场规律 。首先,联合社属于市场法人主体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联合社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政府不应干预其产业选择和内部管理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改善交通、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农业科技研发 , 促进全纳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团结社会的规范化发展 。目前,一些地方对工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恰当的政府干预 。比如 , 从工作成效来看,一些地方农经部门选择扶持几个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已经超越了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阶段,忽视了市场主体自身对联合需求及其机制的探索 。这些合作社自己也觉得联合起来意义不大 , 联合社层面的管理流于形式 。有些地方甚至要求合作社的数量,在数量的引导下,出现了一些不成熟的合作社 。湖北省仙桃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坦言:“农民合作联社的支持一定要慎重 。工会太大 , 不能盲目支持 。如果产业发展不起来,人们会找政府来为损失买单,这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现在要综合考虑评估 , 确实具备了联合社发展的条件 。然后会考虑给予支持,成熟发展一家,注重质量 。"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谭志新;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杨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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