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物业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1000人以内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 。在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之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之上,且营业收入500万余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内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用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内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 。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之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余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之上,且资产总额100万余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内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别的未注明领域 。从业人员300人下列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 。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的是微型企业 。
法律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 中小型企业划分成中小型、中小型、小型三种类型,实际规范根据客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融合行业特性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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