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诉讼催收系列第三篇 网贷逾期诉讼取证流程( 二 )


1、贷款合同的托管
一般情况下 , 电子签章服务商可以为贷款公司提供贷款合同托管服务 , 服务商为第三方机构 , 其托管的合同不能被任一方所篡改 。
笔者认为 , 需要注意的是托管合同的期限 , 以及托管服务的期限 , 并在到期前及时与服务商就延期事宜进行协商 , 并签订相关协议 。如果合同到期未续期 , 则可能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 进而对主张利息及罚息造成影响(在有支付本金的凭证下 , 主张本金一般不受影响) 。
2、贷款款项的支付
一般情况下 , 贷款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 贷款机构将资金事先“放置”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 , 之后第三方机构按照贷款机构“指示”发放贷款 。同时 , 债务人可以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到期从其银行账户划扣款项进行还款 。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 , 一般包括贷款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 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支付回单 。
在诉讼过程中 , 有的法院要求现场登录第三方机构网站 , 对支付回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
3、欠款金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 , 贷款机构与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时生成还款计划 , 包括还款日期、当期还款金额、利息等 。同时 , 债务人在每期还款后(支付机构代扣后等) , 还款计划进行自动更新 , 债务人可以通过注册信息登录系统随时进行查询 。
在诉讼过程中 , 一般向法院提交贷款公司系统内部还款计划截图 。
4、其他
笔者曾在诉讼中遇到法院要求对贷款流程等进行公正 , 并要求提供与第三方服务签订合同的原件 。本案中 , 法院以不合符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
在该案中 , 笔者向法院表示 , 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原件 , 并进行公正 , 目前可以提供登录账号及密码供法官登录查询 , 对真实性进行核实 , 但法院未能采纳 。笔者认为 , 公司同类产品已经在全国多地法院取得胜诉判决 , 并将相关判决提交该法院 。另外 , 公司明确表示可以提供账号及密码供其登录查询、核实 。再次 ,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十条第六款 , 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实事无需举证证明 。该产品基本情况已被其他多家法院确认 , 贷款公司已经无需再举证证明 。笔者已将该案件提请上诉 , 二审结果将在法院出具裁判后向读者进行展示 。
三、总结
笔者认为 , 相比传统借贷案件中的纸质借款合同、手签(或按手印)落款真实性的认定 , 基于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 , 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人脸识别、“三要素”一致认证、第三方合同托管等科技手段加持 , 互联网贷款中相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可信度更高 。
另外 , 对于案件项下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 应当更加注重在各项证据的关联性下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 而非将每个证据孤立起来对待 。
最后 , 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发挥自身“主动性” , 在适当的范围内敢于对真实性作出判断 。在非必要时 , 避免采取第三方机构“背书”的方式开展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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