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即便平台负责人落网、平台账户被查封,这其中还能追缴回多少钱,仍是不确定因素 。一般而言,涉嫌诈骗的平台总有资金转移,落网前也往往已经资金链紧张,因此追缴回来的钱款也往往不足以兑付总的欠债 。当然,对于有证据显示平台控制人等用赃款进行诸如购房、购车等投资时,还可以依法继续追缴这部分钱款 。
对于能够追缴回的钱款,将按照债权比例还给投资人 。已被消耗掉而追不回来的部分,对投资人而言,就可能形成损失了 。而对于平台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等),也算在另一个层面还社会一个公平 。
标的坏账:平台是何角色?
王小姐遇到的问题显然和张大妈的不同 。在她的案例里,网贷平台本身并没有出事,也没有虚构标的来诈骗,而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借款人到期不还钱了 。对于王小姐遇到的问题,“愉见财经”专栏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自通 。
诸如这样的问题,要视投资人、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三者的法律关系而定 。孙自通称,实践中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从运营模式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点对点”模式(纯平台模式)和“多对多”模式(债权转让模式) 。
王小姐遇到的是点对点模式,网贷平台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角色,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和对接服务 。在这种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包括三个:投资人(出借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中介”,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网贷平台为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建立提供居间服务 。这也是监管部门支持鼓励的模式 。
另一种模式,是“多对多”的债权转让模式,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再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拆分(拆金额、拆期限),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也就是债权受让人 。
孙自通分析,在这个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有四个:投资人、专业放款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权转让+中介” 。其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专业放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网贷平台为相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 。
在上述第一种模式下,当有标的坏账,如果网贷平台像王小姐遇到的那样“袖手旁观”,投资人的确会遇到资金追讨困难、甚至缺乏可行性 。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如果投资人坚持向网贷平台追讨资金,已经出现的个别判例情况是,投资人对网贷平台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法院判为无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
对网贷平台这样纯“信息中介”的立场,恐怕投资人里十有八九是不服的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自己本不认识借款人,之所以肯借钱,无非是因为信任网贷平台,而借款标都是网贷平台找来的,出了问题平台当然得负责 。
孙自通撰文指出,如果投资人自己通过非诉或诉讼手段追讨都几乎没有可行性,加之在国内P2P领域还欠缺“合格”的投资人,出了问题就容易陷入僵局,轻则网贷平台商誉受损,重则被投资人伙同起来找麻烦,以至于普通纠纷逐渐演变为社会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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