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使用公共泊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应当按照标线朝向停放,不得压线、越线 。(二)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完好,不得覆盖车衣等影响城市容貌 。(三)达到报废标准等不具备道路行驶条件的机动车,不得在公共泊位内停放 。(四)不得利用停放在公共泊位内的车辆进行仓储性、经营性等与停放无关的活动 。(五)严禁在公共泊位内放置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公共泊位的正常使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损毁、涂改、涂抹公共泊位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公共泊位停放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置或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移离或整改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依据《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且周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依据《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 , 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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