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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新时代群众异地就医需求,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政策衔接,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异地就医,是指参加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就医的行为 , 不含境外及港澳台地区 。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经就医地(备案地)认定的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第四条 异地就医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省、市医疗保障局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 , 依托国家、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负责全市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审核结算、资金清算、监督管理、医药机构管理和争议处理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门诊急救和零售药店购药等相关就诊行为 。
第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包括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下简称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三种类别 。
第七条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指在省内兰州市以外其他市(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药的参保人员 。
第八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特指异地安置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异地安置退休: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
(二)异地长期居?。褐赋て谠谝斓鼐幼∩畹娜嗽?。
(三)常驻异地工作: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
第九条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异地转诊:指经兰州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诊断,或长期在省内兰州市以外其他市(州)工作居住经当地三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确需转往省外住院治疗的人员 。
1.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业务的;
3.病情严重确需转省外就医 。
(二)异地急诊抢救:指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内在省外因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人员(急诊抢救病种参考范围见附件2) 。
(三)自行前往省外就医:指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自行前往省外就医的参保人员 。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省内、省外和就医类别实行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就医类别指住院、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药店购药等 。
(一)省内异地就医不需要备案 。
(二)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先备案,急诊抢救除外 。
(三)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和药店购药不需要备案 。
第十一条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窗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甘肃医保APP、甘肃医保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或登陆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办事大厅个人网厅(https:http://ybdzpz.ylbz.gansu.gov.cn)等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
第十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地级行政区划或直辖市 , 海南、西藏、新疆建设兵团直接备案到省级行政区划 。到省会所在地就医的 , 可根据需要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 。
第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审核、反馈备案申请,并将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信息上传至甘肃省异地就医平台和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确保就医地医药机构及时准确获取异地就医人员各类信息 。
第十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自备案成功当日开始生效 。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终止备案 。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实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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