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涉事QQ群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黄玲也是该QQ群的成员 。刘斌发布的信息也被黄玲看见 。一怒之下,黄玲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刘斌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刘斌公开发布道歉书,恢复原告名誉并承担此案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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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刘斌在QQ发布的信息
蔡甸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展开了详细调查 。极目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刘斌发布信息的QQ群是机械公司所在工业园所建的群 。该群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群成员人数超过一千人 。
在庭审当天 , 刘斌表示,黄玲当初伪造工作经历从而取得公司的任职资格,并且“工作态度马马虎虎、能力与其所言不符” 。刘斌辩称发布的这些言论系陈述真实情况,不构成名誉侵权 。“我在QQ群里的发言仅是善意提醒其他企业主以防遇到跟自己一样的遭遇 。”
对此,原告黄玲也承认当初求职简历确实存在不实之处 。但是,黄玲同时也否认了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工作不认真” 。
原告与被告当庭向承办法官提交了QQ聊天记录、入职报告、工作考勤等证据 。
庭审结束后,法庭择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法庭认为,即使被告刘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 也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对被告刘斌的抗辩意见 , 法院不予采纳 。从该QQ群成员组成、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被告刘斌发布的这些言论易引发群内成员对原告黄玲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黄玲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玲的社会评价降低 。所以,被告刘斌的行为与原告黄玲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刘斌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黄玲名誉权的侵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庭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故判令机械公司负责人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黄玲在涉事QQ群公开道歉并承担案件250元的受理费 。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谢燕临介绍 , 就在判决文书向双方送达的当天,刘斌在涉事QQ群内向黄玲进行了公开的道歉 。
【职工离职遭原单位老板QQ群发布“封杀令”,法院:该行为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法官提醒大家,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 。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虽是网络虚拟空间 , 但任何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可恣意妄为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若遭遇侵权或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理性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记不要用违法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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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刘斌的公开道歉信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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