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拘留审批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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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和批准逮捕的规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 ,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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