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东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2023广东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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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 。其中 ,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 , 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鼓励各地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 , 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 。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 。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 。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 。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广东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注:各项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 , 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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