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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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规定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后 ,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 处分该不动产的 , 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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