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1997年( 三 )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
第二十条(复学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 。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 。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 , 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
学生受刑事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材料,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 , 学校应当予以接收 。
六、学籍注销与辍学
第二十二条(学籍注销)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16周岁以内仍需要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
第二十三条(辍学处理) 在校学生持续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
学校应当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学籍系统中标识 。流动人口子女疑似辍学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七、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 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 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
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 。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 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等级评价 。一般分为4至5个等级 。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 。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应当转换为等级 。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
第二十七条(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并记录进学籍档案 。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 , 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 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处分 。学校处分信息不记录进学籍档案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
第二十八条(教育帮扶)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学施教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
在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安排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当准予其转回,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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