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快递家具保价2000元 家具类快递很重多少快递费( 二 )


律师说法:
第三人签字协议是否有授权决定是否生效
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秀律师认为,保价与《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是不冲突的,保价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针对物品的价值达成一致,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则以保价价值为基础进行赔付 。“保丢不包损”协议,则是针对的责任问题,即对特定物品,快递公司承诺:丢失赔偿而损坏不赔 。
其次 , 在本事件中,寄件人签名与《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签名不一致,则要取决于签名是受谁的委托 。如果寄件人不知情,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找第三个人签字,那么签字无效 。如果是寄件人找的第三人帮忙,然后第三人代为签署,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寄件人的授权签署,是有效的 。
另外,《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中,针对的免赔物品是易损物品,或者腐蚀性物品,玻璃家具符合这一条件,但木质家具是否为易损物品,是值得讨论的争议点,要看家具的形状、材质,是否坚固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发生诉讼 , 可能也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至于快递公司“‘保丢不保赔’只能针对整单”的说法 , 刘秀律师认为,此说法不成立,整单里也可以区分易损品和非易损品 。

男子快递家具保价2000元 家具类快递很重多少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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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快递家具保价2000元 家具类快递很重多少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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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前的斗柜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 , 对保价的快件 , 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所谓签订了免赔协议,即按照约定可以“保丢不保损”“不针对单个物品”“易碎品只赔偿丢失件”等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样的协议条款可能会因为有违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从而被认定不属于合同内容 。
寄件人与“保丢不保损”协议签名不一致有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签字人并非寄件人本人,而且签字人并未获得寄件人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其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也就是寄件人并不发生效力 。从这个角度而言,该“保丢不保损”协议也对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快递公司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于遵素 图据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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