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可以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 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监理和建材采购,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监理公司和供应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 , 成立由居民自我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 , 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 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 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领取并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受理后 , 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 , 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 并在社区居委会或者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 , 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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