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 。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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