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 )


(一)门诊救助
1.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2.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
(二)住院救助
1.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2.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家庭成员上一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
七、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社会救助对象患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 进行门诊治疗或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 , 按不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的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 相应救助金额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予以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政府确定,并报市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避免过度保障 。
八、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长效机制
(一)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
探索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 。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做到及时预警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监测人群动态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
(二)完善救助综合保障政策
已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 , 增强救助时效性,具体办理程序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明确 。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 , 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
九、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一)引导慈善救助积极参与
依托市、区慈善协会和其他慈善组织,设立补充救助项目,建立政府救助为主导、慈善再救助为补充的政社联动模式,推动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加大慈善资源向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实现慈善精准帮扶 。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 , 实施综合保障 。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二)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 , 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 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支持各区利用财政资金资助困难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
十、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一)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
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 , 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 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 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 。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 。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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