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 )


第八条建设项目使用非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属储备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持储备用地界址坐标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第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 ,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之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 , 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应当进一步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 。对不配合协商或者经协商后不配合调查确认的,书面发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 。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 , 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 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开展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综合研判等工作,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可以采取现场座谈、随机访谈、书面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因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可以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管护方式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方案需要修改的 , 修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补偿登记;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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