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被逼着强奸女孩,他构成强奸罪吗?

【李四被逼着强奸女孩,他构成强奸罪吗?】
李四构成强奸罪 。是“胁从犯” 。而逼他的人 。是教唆犯 。他们是共犯关系 。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必须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 。但在人身权利上 。没有大小之分 。譬如健康权和身体权都属于人身权利 。不得损害别人的人身权利来免受危险 。即阿宅不得以自己被侵犯健康权为由实施强奸 。也就是说 。若强奸罪要件成立 。即构成强奸罪 。
如果事情发生后 。李四主动报警 。提供线索最后抓住逼迫他的坏人 。我认为在此处构不上强奸罪 。所以也无从谈起“自首”和“重大立功” 。因为这两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如果不认为阿宅构成强奸罪 。所以这两个可以当成是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重大线索 。
所以我认为 。李四虽然构成强奸罪 。但是审理的时候 。可以在强奸罪的量刑上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而其他人则按强奸罪量刑处理 。
以上是我的回答 。请大家多多指正 。谢谢!
其他观点:
如果完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有选择的余地的情况下 。构成犯罪 。但是是胁从犯 。处罚会很轻 。
其他观点:
只要是实施了强奸 。就是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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