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


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 。其实是犯罪行为 。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 。总结来说 。套路贷其实就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 。对于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来说 。危害性是很大的 。
高利贷 。只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下之所以会有司法机关对放高利贷的人采取刑事措施 。并不是因为放高利贷的行为 。而是因放催收高利贷所实施的暴力行为 。而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
因此 。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 。是不构成犯罪的 。只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 。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该被取缔
相信对于这句话 。但凡有点理智的人都会持否定态度 。
当然了 。或许提问的人想问的是非法放贷的行为是否该被取缔
毕竟 。民间借贷 。就算是利息高 。那也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在合理的范围内 。法律都是认可的 。
法律所认可的利息 。也是有限度的 。根据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将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与否的界限 。超过24%低于36%借款人还了就还了 。但超过36%的 。借款人还了可以要求返还 。
那么高利贷到底年利率多少才是高利贷 。很多人认为是36%才属于高利贷 。但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将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因此 。高于年利率24% 。便是高利贷 。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2分利 。
至于非法放贷行为 。其实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利放贷 。以放贷为业的行为 。
这种行为 。笔者的观点是 。应该被取缔 。
因为 。民间借贷其实只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行为其实并不是一种经营谋利的行为 。但是一旦将借贷 。作为谋利的手段 。那么就会衍生出很多其他不稳定的因素 。
但若要增设非法放贷罪 。这点笔者是不认同的 。只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取缔就好 。
其他观点:
套路贷与高利贷自然不是一回事 。
高利贷只是指利息过高的借贷 。本质上还是属于民间借贷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利息 。若是支付的利息超过36% 。可以将超过的部分折抵为偿还本金 。但是借款本金及合理的利息还是需要偿还 。
但是 。高利贷人员在催收催债过程中 。若是使用敲诈、胁迫等暴力性行为 。则将有可能涉嫌犯罪 。
而套路贷 。顾名思义 。则是充满套路的借贷 。这些套路则是犯罪嫌疑各种协议 。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再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催债 。
4月9日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规定;
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
套路贷已经非常明确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1、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诈骗罪
放贷人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2、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
放贷人通过暴力行为 。让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 。将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犯罪的 。按照法律竞合 。择一重罪处罚!
其他观点:
套路贷源自高利贷 。高利贷源自民间借贷 。套路贷是由高利贷衍生出来的 。高概率会涉嫌刑事犯罪的一种高利贷模式 。套路贷现阶段似乎已经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 。但是不同的“套路”是否成立犯罪 。或者说不同的“套路贷”模式到底是成立何种罪名?仍是值得商榷的 。
现阶段可能与“套路贷”有关的运作模式无外乎三种:
第一种 。放贷公司通过走虚假的银行流水 。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第三方介入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不断垒高借款人的债务 。最终“借1万还一套别墅” 。不还款还有暴力催收 。
这种模式下 。涉案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甚至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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