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专科,江汉大学专科专业分数线( 二 )


第七条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杰出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
第八条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
第十二条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报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和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须经参加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有关专业课统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
第十五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
第十六条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测试,文化考试按相关规定参加全国高考或体育单招考试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第十八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委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
第二十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结合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 。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
第二十一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投档排序成绩为准,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对部分超额或缺额专业,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和计划进行调增或减停,实行调剂录取 。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
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1及以上,艺术类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 。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
第二十二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或者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但没有投档成绩规定的省份,按综合成绩 [专业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并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录取 。若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考生综合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线,且校考成绩排名前十,学校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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