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 二 )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黄某在被单某连砍数刀、实施抢劫时,采取防卫行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致单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黄某无罪 。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防卫的实质条件是 “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对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达到实质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才适用上述规定 。
来源:生活报
?编辑:申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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