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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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图源:广州民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2015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死亡,实行遗体火化或者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 。
(二)2016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 , 并在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或者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
二、减免的项目、标准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 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
2.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
3.遗体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
4.遗体告别厅租用,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
5.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
6.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
7.骨灰撒海 。
8.骨灰寄存(从火化之日起不超过5年,存放在广州市殡葬服务单位),按每年70元标准,每具寄存费用不超过350元 。
以上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680元 。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参照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第1至第7点所有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330元 。
(三)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减免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广州市户籍人员每具减免金额为1680元,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金额为1330元 。
三、办理程序
(一)在本市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直接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逝者为广州市户籍的,其丧事委办人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
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直接减免 。
(二)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 , 丧事委办人可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逝者为广州市户籍的,其丧事委办人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
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减免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减免限额 。
(三)广州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 , 丧事办结后6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5.出示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
6.出示逝者火化证;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发票 。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 。在火化当地享受了减免费用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
四、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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