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公积金怎么提出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于1995年11月24日颁布,并自同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规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范围、基数、比例、缴存、提取、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

离职了公积金怎么提出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文章插图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深圳住房公积金从2010年底开始实行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含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深圳住房公积金从2010年底开始实行的,之前只有深圳户口的员工才能购买公积金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在深圳上班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需要达到以下要求才可以提取: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金利息的;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4、退休以后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户籍迁出本市的;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8、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10、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可以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如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 。扩展资料深圳住房公积金的鉴定及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参考资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