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_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比( 四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易某华与中国人民 *** 某军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 *** 某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发生于该解释实施之前,但是受害人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是有效的,且主张的是该解释实施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
【裁判理由】中国人民 *** 某军分区招待所赔偿易某华残疾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 。【案例名称】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_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比】【案号】(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其所从事的特殊职业对身体的灵活性有较高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必然降低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能力,且证人证言及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等也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并无不当 。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受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委托,鉴定认为被上诉人陈某通因本案交通事故,“胫骨断端骨折线仍可见,愈合不良,影响肢体负重、行走等功能,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已构成十级伤残 。”而被上诉人陈某通所从事的莆仙戏演员这一特殊职业对身体的灵活性有较高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必然降低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能力,且原审证人的证言及莆田市莆仙戏专家评审委员会所出具的意见等也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合法合理,也无不当 。
裁判规则6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多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且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案例名称】彭某清与刘某军、中华某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川1402民初1890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多次损害结果,经先后评残被评定为同一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该等级伤残标准确定,因其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5.1(现参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之规定,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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