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名词解释 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二 )


三:要约与承诺的区别举例说明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 。要约在内容上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未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 。
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安排虽然是司法裁判的规律性总结,但并不能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实务中,需要法官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司法智慧和司法技巧,针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时调整庭审调查的方向,确保经由庭审所确定的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
法律真实作为司法裁判认定的基本依据,仅仅是程序正义的标签,但不能理所当然地作为整个裁判的基石 。司法专业判断在保持专业性的同时,也要适当兼顾公众的整体感知,不然就可能制造与公众常识、常理、常情化的伦理认识产生矛盾的结果 。我们可以通过对典型案例剖析,可以从裁判合理性的案例中得到启示,如电梯吸烟案,公序良俗案,也能从裁判不合理的案例中得到教训,如南京彭宇案 。进而可以经由理论抽象将类型化的问题归纳为具体原则或者裁判的必要提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