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 。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这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
随堂笔记
有人总是“大题小做”,以为随手一抛没什么大不了,其实大错特错!在高楼之上,你随手一抛的鸡蛋会变成炸弹!法律为责任指明方向,责任为安全保驾护航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做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 。这种人为制造的“飞来横祸、致命杀手”已经入刑,“谁扔谁坐牢”,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
自觉遵守并监督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下课时间到
小政与你下节课见
文字素材:大兴政法、北京西城法院、北京海淀法院、湖南高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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