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的条件: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3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及以上 。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准退选,擅自不参加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
第二十三条为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对于学习成绩较好,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其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3的学生,允许免修或免听个别课程 。免修或免听课程须按学分交纳学费 。
第二十四条申请免听或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上期期末前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
第二十五条凡获准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平时测验以及学期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 。
第二十六条凡获准免修和免试的课程,学生应当提供相应文件依据或成绩依据 。教务处按照文件依据或成绩依据记载成绩,并加注“免修”字样 。
第二十七条对于专业性课程,凡已有相关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或已取得相应工种中级及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的,经学校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并折算成相应学分 。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我院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 。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基础上,如取得更高一级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外的其他技能等级证书,可折算为公共选修学分1分 。
第三十条学生在专业性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和获得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折算为公共选修学分:(同一成果获多种奖励,则按最高等级折算)
国家级:2分省部级:1.5分地市级:1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所获得的奖励学分折算为公共选修学分最多记5学分,其余作为评优的参考 。
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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