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有新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qs标识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不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不得进行销售 。消费者购买时,可以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凭证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行举报投诉 。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有新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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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日用品外包装上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的国家规定?优质回答1:日用品外包装上必须打印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优质回答2:关于外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2之规定了三种情况: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2、进口产品,的中文标识需要些哪些内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一、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有新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五、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六、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
七、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
八、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九、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进口报关咨询欣海报关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 *** 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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