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 四 )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
符合上述情形应指定扣缴义务人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 *** 、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
(二)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规定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2.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
3.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的,或者在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均视为按期缴纳了税款 。
4.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
5.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人,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
(三)源泉扣缴的申报缴纳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
(四)源泉扣缴的征管机关
1.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2.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不动产 *** 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2)权益性投资资产 *** 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3.政策依据 。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文件
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管理办法详见如下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 *** 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四、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一)递延纳税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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