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追凶 网剧 白夜追凶网络剧剧本特点( 三 )


7月24日上午 , 陈琼琼认证微博发表澄清 。
7月24日上午 , 陈琼琼在其个人微博上对《白夜追凶》侵权的一些讹传进行澄清 , 表示自己并不是“独力创作完成全剧” , 也不存在“韩冰抄袭” , 双方各有贡献 。但随后 , 面对韩冰的律师声明 , 认为她“有备而来”、“大规模”侵犯韩冰名誉权及相关权利的指责 , 陈琼琼说她感到“震惊”和“愤怒” 。24日下午 , 她再次回应 , 自己将不再躲避 , 更不会忌惮于网络暴力 , 坚持发声 。
《白夜追凶》片尾 , 编剧只有指纹(韩冰)一人 。
“在此之后 , 韩冰也没有跟我联系 , 除了有极个别网友发私信过来骂两句以外 , 目前并没有受到困扰 。”陈琼琼说道 。关于她手中那份详细的对比证据 , 陈琼琼说 , “我主要寄望于法律程序 , 而非舆论导向 , 所以我一切都要尊重律师在这场官司中的节奏 。她认为合适的时候 , 我会拿出所有证据给大家看 。”
她还说 , “我急切期待自己的律师同意拿出证据的时刻来临 , 以此证明自己的客观并非虚妄 。”
法律评析:
“前女友碰瓷”还是“证据确凿”?看法律如何评判这出现实剧
尽管陈琼琼在微博上表示“不想自我炒作”“不想占用公共舆论资源” , 但无疑她的一纸诉状已引发热烈反响 , 从“不要盲目相信爱情”到“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 各方看客观点不一 , 有人说陈琼琼在“碰瓷” , 也有人说韩冰“过河拆桥” , 甚至有圈内人士表示“这类事在编剧圈并不少见” 。那么从法律角度 , 认定合作
(1)什么是共同创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 ,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 著作权由合作
“我们所强调的‘参与创作’ , 是指对该作品的思想立意、创作观点、表达形式等付出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 比如构思策划、执笔操作等 。”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诗睿表示 , 在《白夜追凶》剧本著作权这个纠纷中 , 原告陈琼琼能否举证证明她参与创作、且对该作品具有上述创造性的贡献 , 还需法院对其举出的证据进行认定 。
(2)合作
根据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
因此 , 朱诗睿认为 , 如果未经协商一致 , 各个合作
为何强调可单独行使的权利不含 *** 权?张萍结合自己诉讼实践经验表示 , “ *** 会涉及到很多利益问题 , 这些利益都与权利有关 , 比如 *** 后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 ,  *** 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而有些人并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改编 。”
(3)《白夜追凶》出品公司优酷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法院判定剧本确为韩冰一人所著 , 陈琼琼此举是否构成对韩冰的名誉权侵犯?
“只有经法院审理确认原告是《白夜追凶》剧本的编剧后 , 陈琼琼才有权利继而请求追加编剧署名 。但有一点 , 还要分析优酷播放的《白夜追凶》是否改编自陈琼琼创作的作品 , 如果确实改编自陈琼琼的作品 , 则应追加署名 。此外 , 出品方通常会与编剧签订相应的编剧协议 , 包括让编剧承诺作品为其个人独创、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等 。如此一来 , 优酷方也可以据此向编剧韩冰索赔 。”张萍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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