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 四 )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
第二十五条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
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 、租借《等级证书》 。
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
第三十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
第三十八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
第四十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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