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 , 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 , 即时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
第十一条【报送时间二】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人 , 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 , 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居所报送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也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
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 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 。
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 , 居所报送人不得提供居所 , 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四条【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实际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 ,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 鼓励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
流动人口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 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一)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二)在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取得本市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居住的;
(三)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
(四)在本市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 *** 场所居住 , 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 , 居住满半年的 。
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月19日 ,
共建共享 , 提高申报获得感
《办法》第七条规定 , 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非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 经受理部门审核确认的 , 可视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已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 居住人本人无需重复申报 。
以人为本 , 提高申报便捷度
《办法》第十条规定 ,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络平台、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公布统一的实有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系统及网络自助申报 *** , 为实有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 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
目前 , 市公安局正对“莞e申报”工具进行优化升级改造 , 进一步简便申报流程 , 提高申报便捷度 。
莞邑特色 , 注重未成年人保护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发现居住人属于未成年人 , 或者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 , 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明确要求 , 规范人口信息登记
《办法》第二条规定 , 在东莞居住或就业的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实行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 , 登记的信息包括居住信息、就业信息和失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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