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本_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变更说明( 六 )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