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 2013年司法考试公告( 三 )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
第八条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
第九条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
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人员应当回避 。
第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
第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
第十三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 。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 。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
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 。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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