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 。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典型意义】
1.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 。李某与杨某作为10岁女童的母亲和负有共同监护义务的人,明知被害人尚在成长初期,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本应对孩子悉心呵护教养,但却在严冬季节,让被害人只穿一条 ***,在寒冷的阳台及客厅,采取拳打脚踢、绳索抽打、水泼冻饿、剥夺休息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48小时的持续折磨,造成被害人全身多部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综观全案,对孩子进行管教,只是案发的起因,不能达到目的时,单纯体罚很快变为暴虐地发泄 。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判决昭示司法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彰显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2.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案例4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邱某某(女)和张某(男)甲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 。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 。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 。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 。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 。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 。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
【典型意义】
1.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 。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
推荐阅读
- 2020年冷得早还是晚
- 长沙火车票代售点电话 长沙火车票代售点查询附近
- 如何设置u盘启动为第一启动项?台式电脑如何设置u盘启动
- 股票涨停了还能买入吗 股票涨停后可以卖吗
- 桂林荔浦市生态科普馆还开放吗 荔浦科技馆
- 适马70 200 2.8五代 适马70 200 2.8
- cma认证怎么办理 cma认证的检测机构
- 济南东郊饭店房地产项目 2023济南历下区东郊饭店旧城拆迁范围
- 特别创意的婚礼流程 创意婚礼流程中的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