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间期限_工伤认定时间超过30天 能申请吗】工伤认定时间期限 , 并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 , 用人单位不能以时间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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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工作中事故发生后 , 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 超过30天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申请 。2.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 , 职工可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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