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范文律师事务所函件模板( 二 )


律师函业务不是单项法律服务的,需要具有相关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函依据 。
第三条【形式规范】律师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承办律师签名或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
第四条【基本要求】律师函应当客观描述相关事实,准确传达委托人意思,审慎运用法律语言,依法表达法律意见 。
律师函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恐吓、藐视等不当语言,不得进行贬低性评价或商业诋毁,不宜采用夸张、绝对性、咄咄逼人等让人不适的表达 ***。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律师事务所函件模板】律师函不得使用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职能不相符的表述,误使他人认为律师函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
第五条【事实审查】承办律师应当对受托事项和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委托人对律师函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律师函应当表明所述内容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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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文稿确认】律师函文稿应当经委托人确认 。
委托人对律师函文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审查 。委托人坚持修改且修改意见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承办律师应当拒绝出具律师函 。
第七条【 *** 规范】律师函文稿经委托人确认后,律师事务所方可签批盖章 。
律师函应当内容完整,不得留有空白交由委托人或非承办律师填写 。
第八条【送达规范】律师函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至受函对象 。
律师函不得采取张贴、公告、
第九条【档案管理】律师函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
律师函业务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人确认的律师函文稿、律师函存档件、送达凭证等 。
第十条【违规惩戒】本指引作为律师函业务合规尽责的评判参考和执业风险提示 。违反本指引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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