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黄道吉日查询 2016年11月黄道吉日查询( 三 )


调查至此,刘某所主张的1746万余元借款本金中,仅剩转给某工贸公司的那笔500万元无法认定其性质 。这笔钱会是某科技公司向刘某的借款吗?
承办检察官询问刘某时,他表示,范某曾以某工贸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垫资过桥为由,向自己借款,所以自己给某工贸公司转了500万元 。检察官继续向某工贸公司求证,发现某工贸公司在收到500万元的次日,已按刘某的要求向与其关联的某机械公司开具了1000万元承兑汇票用于还款,而某机械公司则于同日将500万元转账给了为刘某提供该过桥资金的某实业公司 。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对此予以证实,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也提供了刘某一方财务人员发送的收付明细表,此外,银行进账单、承兑汇票复印件等交易证据,也都可以予以佐证 。
“根据现有证据资料,双方均认可的609万元借款证据确凿,其余转账给某商贸公司和某工贸公司的资金难以证明跟某科技公司有关 。”承办检察官作出判断 。
借力司法鉴定查清疑点
在对证据资料的深挖细查中,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些疑点:比如,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显示,股东会决议向刘某借款1746万余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并由“刘甲某”办理借款手续,该决议文书尾部仅有刘某甲盖的私章,无其他股东盖章,无任何人签名;再如,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正文手写内容均由刘某书写,下方仅有某科技公司印章和刘某甲的私章 。
“为什么股东决议会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写错?为什么3份资料上都没有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名?”检察官发出质疑 。
基于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对案涉借款合同、借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的真实性也产生了怀疑,遂于2020年4月向司法鉴定机构发出笔迹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就资料上刘某书写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鉴定发现,该笔迹大约于2016年10月形成,而此时,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范某,而非合同上签章的刘某甲 。
匪夷所思的是,刘某在原审、申诉审查、检察机关申诉审查时均表示,该合同形成于2015年6月26日,而在2020年5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却改口称合同形成时间不确定 。
检察监督促成再审改判
由于刘某的说法前后矛盾,而且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承办检察官根据所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判断刘某等人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于是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 。
因该案一审民事判决和相关民事裁定均已生效,长沙县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同时,于2020年6月23日向长沙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长沙市检察院审查后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2年3月24日,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面对鉴定意见,刘某在一审法院重审时承认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系补签,合同的实际签署时间在2016年 。
2022年7月20日,长沙县法院经重审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09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刘某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4月5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这起历时6年多的涉企借贷纠纷得以解决,甩掉包袱的某科技公司终于可以回归正轨、轻装上阵 。今年5月5日,范某和某科技公司两名股东专程向长沙县检察院送上锦旗和感谢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为我们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提供了科学有力指导 。”长沙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杨荣华表示,“2020年至今,长沙县检察院共办理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起,涉及资金6000余万元,为长沙县更好打造营商环境4.0版贡献了检察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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