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 , 送财务部门核查 。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 , 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 , 必须深入了解 。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 , 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 , 接受工作安排 。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 , 否则以旷职论处 。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 , 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 , 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 , 否则应查究其责 。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 , 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 , 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 , 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
第十三条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 切实遵照办理 。表现优异者 , 经由主盘人签报 , 各嘉奖一次 , 以资奖励 。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 , 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
第十四条帐载错误处理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 , 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 , 情况严重者 , 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 , 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
第十五条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 , 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
第十六条本办法制定后 , 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 , 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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