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玩弄技巧”!老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补薪近230万,法院判了


判决书
因“业绩差” , 高管不服调动被炒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徐某某于1997年10月15日入职上海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华东区域部门主管,月薪过万元 。离职前任华东区第一事业部总经理,具体负责所在辖区多家门店日常管理工作 。
2020年9月24日,公司向徐某某发送《通知函》载明:“鉴于您辖下区域营业状况下滑较为严重,尤其是A分店,为尽速解决并处理 , 请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至上海A分店,找华东区域总经理报道,并于当日起,正式进驻上海A分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工作 。”
2020年9月25日 , 徐某某向公司提交请假条 , 公司随即同意其休假申请 。
【“公司玩弄技巧”!老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补薪近230万,法院判了】2020年11月2日,公司向徐某某发出《通知函》载明“……连续旷工五日,公司依照规定,视为您自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徐某某于当日签收《通知函》 。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又发出《离职交接催办函》,要求徐某某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否则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劳动关系 。
2020年11月14日,徐某某向公司邮寄《告知函》,称去了其管辖门店上班(未去公司指定门店) 。并表示公司在不尊重事实的情况下 , 仍以旷工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2020年12月9日,徐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7万元、入职以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9万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30.28万元和十年资深贡献奖10万元等,上述金额合计226万元 。该仲裁委作出裁决 , 公司支付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7万元等 。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然而,公司与徐某某均不服裁决,双方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审理中,公司称“进驻上海A分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工作”是指在A分店坐班,为一个月的临时性整改工作,A分店本就是徐某某管辖门店之一,整改期间徐某某不再担任其他所辖门店的巡查工作;公司在徐某某休假前即发出上述通知,徐某某休假后 , 公司无需另行通知 。
然而,徐某某则称,A分店确为其管辖门店之一,认可整改工作系坐班制且为临时性工作,但当时徐某某已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整改 , 且徐某某休假期满后,公司并未明确指示徐某某去何处上班,故徐某某2020年10月29日~11月2日期间在原管辖门店工作不构成旷工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有三大争议焦点:一、整改通知是否合法合理;二、公司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通知函》是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三、徐某某休假结束后在原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 。
法院认为 , A分店整改仅为一个月的临时性调整,并不构成对徐某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的重大变更,且未加重徐某某工作负担 , 公司也未降低徐某某薪资水平,A分店原本即为其所辖门店之一 , 故该整改通知合法合理;
法院表示 , 公司以徐某某旷工为由,依据《考勤管理作业办法》有关旷工的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最后 , 法院认为,《通知函》所载事项明确,公司无需重复作出相同内容的通知,故徐某某在休假结束后 , 应继续按照《通知函》去A分店进行整改工作,但徐某某在明知《通知函》内容且其他门店的工作内容已被取消的情况下,拒不到A分店报到工作 , 已构成旷工 。
因此,对公司要求无需向徐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徐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万元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不过,一审判决后,徐某某还是不服,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玩弄技巧 , 恶意制造旷工事实,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
公司则回应称,“公司既未调整徐某某薪资待遇 , 也未调整其岗位职级,驻点要求完全是出于提升徐某某所辖片区业绩之正当目的 。而徐某某却用消极的请假方式予以对抗,但公司仍充分尊重徐某某的请求,同意了其休假申请 。2020年10月29日,徐某某休假结束,因休假而未履行的整改工作,自然应当继续履行,这符合正常的管理逻辑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A分店系徐某某所辖门店,属于其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公司要求其进驻开展临时性整改,并不属于对徐某某进行工作调动,徐某某的该节上诉意见缺乏依据 , 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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