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案,如果警方找不出许某某确凿的杀人证据,怎么办?


没有完美的犯罪 。一切都有章可循 。
为什么警方能够锁定化粪池 。就是在家里发现了异样 。发现了血迹或者骨渣 。才会想到从马桶冲走了部分人体组织 。
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 。只有被告人口供是没办法定罪的 。
之前有一个案件 。铁笼沉尸案件 。被告人将被害人关在铁笼子里 。沉到百米的江中 。但是案件到了检察院又被打了回来 。没办法推进 。只能多次借助专业的设备打捞 。最终将铁笼打捞上岸 。
同样 。许国利也知道 。即便我承认人是我杀的 。但是你们找不到证据 。就无法定罪一样 。他用了40多个小时来分尸、抛弃、处理现场 。为的是将杀害来女士看成一个普通的人口失踪案件 。
一个大活人怎么能平白无故的失踪 。虽然警方在前期的工作中 。虽然对许国利怀疑 。但是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就是为了尽快找到来女士遇害的线索和证据 。即便许国利零口供 。也要能够定罪 。
当在化粪池发现了来女士的人体组织时 。就已经说明人已经遇害 。那么也没有出过家门 。谁能把来女士杀害不言而喻 。只是许国利在被拘留后 。就很快招供了 。顺着线索 。警方还会寻找到更多的证据 。比如抛弃的刀具 。比如其他人体组织等等 。等待许国利的 。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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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案,如果警方找不出许某某确凿的杀人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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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目前警方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链?局外人并不完全知情 。当然从办案纪律来说 。在没有破案之前也不应该让外人完全知情 。
从官方公布的信息看 。目前警方掌握的证据称得上\"确凿\"的并不多 。大体有:
一、嫌疑人的口供 。过去嫌疑人的口供是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 。凭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不需要太多的其他关联证据定案 。因此也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 。现在疑罪从无了 。显然不能仅凭口供定案 。
二、来女士进了那幢楼就没有离开 。这是个利用排除法取得的证据 。由小区录像处于闭锁状态的证据和所有有关视频录像构成 。排除法取得的证据一般只能适用证明某人无罪 。这个证据即便没有漏洞 。也只能证明许女士没有离开那栋楼 。或者证明没有其他嫌疑人进去那幢楼 。并不能证明许某就是杀人犯 。
三、化粪池内来女士的人体组织 。这只能是经过DNA现代侦查技术 。这种技术是否百分百准确且不论 。也只能证明是来女士的人体组织 。真正证明来女士是否被害 。其实不是一块两块人体组织能证明的问题 。既然警方已经明确宣布来女士遇害 。显然是找到了足够多的来女士的人体组织 。或许还有内脏之类的组织 。这个证据同样不能证明已经遇难的来女士是被谁杀害的 。
四、作案现场 。根据警方公布 。嫌疑人交代了在家里乘来女士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 。注意这里仅是根据“嫌疑人交待” 。“家里”是否真地构成证据意义上的“作案现场”?还需要其他证据证实 。比如现场是否有血迹或骨渣 。血迹或骨渣多少?是否经过深度清扫等 。
把仅有的上述四个证据串连起来是很难形成证据链的 。证据链证明出来的嫌疑人必须具有唯一性特点 。用证据“三性” 。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来考查 。很难天衣无缝地还原作案经过 。甚至随便都能找出其他可能性来 。
总之 。把这个案子真正办成铁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比如:寻找杀人、分尸、抛尸工具 。寻找受害人主要人体组织 。如头颅及其他骨骼等 。另外 。来女士的人体组织是如何到化粪池内的等也需要证据进一步佐证……这些不是靠嫌疑人口供描述出来的 。都要靠物证来支撑 。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 。案件只能被“疑罪从无”了 。许某也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
至于来女士出走时只穿内衣、没有带走手机银行卡、邻居一天耗了2吨水 。也包括嫌疑人未经证实部分的口供 。即便这些都是事实 。也不能视为证据 。只能作为查找证据的线索 。
用一个也许不恰当的比喻 。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 。目前这个案件只是个文章的初稿 。真正使之成为完美的作品还需要深度加工、修改、润色 。甚至重新起草 。办案不同于写文章 。一个案件的加工、修改、润色靠的是证据而不是笔墨 。
在“命案必破”的大背景下 。保守估计 。目前杭州警方投入的警力最低不会少于一万个工作日 。投入的财力也不会少 。可以想像 。烈日下 。民警在每寸土地、每个树林、每个角落排查线索、寻找尸骨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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